「教師請假規則」及「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」請假程序及規定
1.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三條 教師請假、公假或休假,應填具假單,經學校核准後,始得離開。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,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。
2.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 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,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,均以曠職論;無故缺課者,以曠課論。曠職或曠課者,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。
備註:
一、公假請註記公文文號及事由,並附上經核准證明文件。
二、補休事由請填寫加班(活動)日期、加班(活動)事由、及相同事由合計可請時數及不含本次已請時數(日數);例如:○年○月○日班親會(共4小時,已請2小時);相同事由初次申請時請填寫(共4小時,已請0小時)。補休期限應於加班(活動)日期次日1年內補休完畢並自107年05月01日生效,惟1070430前之加班補休期限應於加班(活動)日期次日6個月內補休完畢。